第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第二条:实验前,学生必须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实验时,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开始做实验准备。
第三条:学生应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在启动设备之前,需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
第四条: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不许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第五条:实验中要注意安全,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及有关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并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第七条: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追究责任,照章赔偿。
第八条:实验结束时,实验数据要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并整理好实验现场后,方可离去。
第九条: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室做自行设计的实验时,应事先和有关实验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经同意后,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条:学生因某项实验不合格需重做者,或未按规定时间做实验而要补做者,必须交纳实验仪器设备折旧费、实验器材和水电消耗费。
第十一条:本守则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