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外埠单位一般不予借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才能借用。
1、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与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洽谈,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院、系、所、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外借过程涉及到费用问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学校鼓励闲置设备在校内单位合理流动,提倡借用和资源共享。可由调入方提出申请报告并盖章,经调出方仪器设备主管同意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核后,办理有关账、卡、物转移手续。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优先在本单位内调拨,优先无偿供给教学使用。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成本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4、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使用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5、老旧设备,能耗远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6、由于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变化,或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的要求,或实验设备更新以后不再使用等原因而造成管理单位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
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外调审批表”一式四份,经院系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报废手续。
单台件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报废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批;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设备报废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1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先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特别贵重的仪器设备需提请校长办公会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教学服务中心回收库房进行实物处理后,才能进行账、卡的注销处理。在回收库房未对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可用部件,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须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部件按低值耐用品入账。
第三十一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物资。若以权谋私、从中渔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组织3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并依据赔偿制度提出意见,报主管处长批准;属于丢失,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依据赔偿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处长批准,属于贵重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的报损的处理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