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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仪器设备管理体制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其中九大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及器皿归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分管。

        第三条: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视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单台(件)购置时为800元以上,但批量购置时单价不足800元,使用年限为1年以上且放置地点相对集中的仪器设备亦同样视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单台(件)购置,单价为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见《东南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管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分管教务处的校长代表学校领导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归口管理仪器设备工作。

        第七条: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优化学校各项资产配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代表学校对上申报国家管理的仪器设备计划,对内分配,并负责核查使用情况,上报统计报表。

        第九条:代表学校对全校的仪器设备添置按市场采购为主、计划采购为辅的指导思想进行购置,并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十条:代表学校制订统一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物资账册,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凡使用学校教育经费或国家纵向科研项目拨款进行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特殊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东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程序见《东南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办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建账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建账、登记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国有资产保值的重要手段。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如:购买、捐赠、调拨等)取得的仪器设备,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有科技协作协议明确仪器设备给外单位的除外)均须进行建账登记。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需建立在教学、科研、机关及各部门的实体(如:实验室、办公室),不得虚挂虚列。

        第十五条:登记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账,由经办人或设备管理人员凭获取仪器设备的原始凭据及经费本,原始凭据需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负责人签名后,到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设备登记手续。

        凡是用学校重点管理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同时具备经费计划书及购置合同。

        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的固定资产,其新增部分视为原设备的附件,也需到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计算机软件(含资料、工具等)可作为安装设备的附件办理,需到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第五章 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加强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要求专人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校管理部门每年与各部门对账一次,且有权不定期进行账、物、卡抽查。

        第十七条:全校各二级单位(院、系、所)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由实验设备秘书专门管理。实验室有专人保管仪器设备,全校各机关、直属单位、实体,均要求有专人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选派德才兼备、作风正派的人员(教师、实验员和工人)担任,不要轻易调动,确需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同意。人员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员的调动,要经院、系、所(部、处)领导同意,报仪器设备归类管理机构,并认真办理仪器设备、账册等交接手续。

        人员调动、研究生、本专科生毕业分配,教职工退休,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财产清退手续,出国一年以上人员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暂时移交手续,由院、系、所实验设备秘书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准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搞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每年将根据各院系设备拥有量、实验课类别、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的利用率等分配教学设备维修经费,经费指标明确到院系,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各部门所管仪器设备,要求分工负责,勤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做到常年处于备用状态。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照《东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给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浪费或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规定而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当事人要按《东南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按学校规定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以补偿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设备、设施抵充社会公司资产或向社会公司投资。

        第二十四条: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凡到学校财产归类管理机构领用仪器设备,只限于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研究生、本专科学生须经指导教师签名同意,并以指导教师名义领用,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视情节轻重将作严肃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报损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外埠单位一般不予借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才能借用。

        1、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与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洽谈,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院、系、所、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外借过程涉及到费用问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学校鼓励闲置设备在校内单位合理流动,提倡借用和资源共享。可由调入方提出申请报告并盖章,经调出方仪器设备主管同意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核后,办理有关账、卡、物转移手续。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优先在本单位内调拨,优先无偿供给教学使用。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成本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4、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使用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5、老旧设备,能耗远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6、由于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变化,或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的要求,或实验设备更新以后不再使用等原因而造成管理单位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

        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外调审批表”一式四份,经院系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报废手续。

        单台件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报废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批;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设备报废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1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先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特别贵重的仪器设备需提请校长办公会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教学服务中心回收库房进行实物处理后,才能进行账、卡的注销处理。在回收库房未对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可用部件,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须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部件按低值耐用品入账。

        第三十一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物资。若以权谋私、从中渔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组织3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并依据赔偿制度提出意见,报主管处长批准;属于丢失,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依据赔偿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处长批准,属于贵重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的报损的处理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按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东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需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均应事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由保卫处承办),报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购置。全校无线电设备统一由保卫处集中保管,建立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向保卫处办理登记领用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须遵守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等相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凡教学、科研等所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质量、参数及时间等不能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制。

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如果需要学校资助时应在每年的实验室建设立项中申请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学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定期对自制仪器设备进行评比,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学校所公布的办法(或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程序

                     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流程

        附件一: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程序

        1.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原始发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经办人或设备管理人员持仪器设备的原始发票及经费本,是用学校重点管理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同时具备经费计划书及购置合同,到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办理建账手续。

        2. 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按照建账要求逐项审核后,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算机账,并打印《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一式四份,由经办人确认后签字,一份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存档,一份为财务记账凭证,一份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作记账凭证,一份作为留存备查。

        3. 建账后,在原始发票上盖“固定资产已建账”专用章,并写明固定资产登记单据编号,是学校重点管理的经费需加盖相应项目印章,经办人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4. 办理仪器设备附件增加入账手续时,需注明原仪器设备的设备编号,以便准确无误地办理入账手续。

        5. 附件增加入账后,进行附件金额累加处理,将附件金额与原仪器设备价值相加,作为仪器设备的新价值。

        6. 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提供相应数量的仪器设备标签及卡片,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还需提供《东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附件二: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流程

        一、申报单位填写项目如下:

        1. 申报单位填写《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外调审批表》一式四联,写明申报原因,经办人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

        2. 申报单位院、系主管负责人(或委托设备秘书)审核后签字盖章。

        3. 单台(套)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需组织3个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鉴定意见。

        二、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如下:

        1. 单台(套)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经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审批盖章。

        2. 单台(套)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盖章。

        3. 单台(套)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盖章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特别贵重的仪器设备需经校长办公会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校审计处审核《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外调审批表》,并作相应的登记后会章。

        四、联系教学服务中心回收库房实施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回收,回收库房签收后将第三联(退申报单位)返还申报单位,将第一联交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销账,第二联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科转财务处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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